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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二手车交易的文件,北京二手车准入政策

tamoadmin 2024-05-31 人已围观

简介1.二手车限迁政策(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2.2022年北京二手车过户为什么受限制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法规全文4.北京二手车过户流程及费用5.北京二手车过户需要什么手续6.二手车交易规范的总则北京商报讯(记者钱瑜濮振宇)作为国内首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10个省市之一,北京正式出台相关政策。6月19日,北京市商务局官网显示,已正式发布《北京市促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方案》和《关于申报北京市二手车出口

1.二手车限迁政策(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2.2022年北京二手车过户为什么受限制

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法规全文

4.北京二手车过户流程及费用

5.北京二手车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6.二手车交易规范的总则

关于北京二手车交易的文件,北京二手车准入政策

北京商报讯(记者钱瑜濮振宇)作为国内首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10个省市之一,北京正式出台相关政策。6月19日,北京市商务局官网显示,已正式发布《北京市促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方案》和《关于申报北京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的通知》,两则文件介绍北京市二手车出口工作的出口企业甄选、出口业务流程等方面管理原则,明确北京市将对二手车出口企业实施动态考核并建立退出机制。

在申报企业条件方面,文件要求,申报企业应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出口企业;出口乘用车企业需具有较强的国内二手车经营实力(上年度北京本地二手车经营业绩原则上应达到3万辆以上,可参考所属集团业绩情况);出口商用车企业需具有稳定的国内二手车车源供应渠道。

在本市开展二手车出口需满足哪些条件?根据《方案》,出口乘用车企业需具有较强的国内二手车经营实力,上年度北京本地二手车经营业绩原则上应达到3万辆以上;出口商用车企业需具有稳定的国内二手车车源供应渠道。

哪些二手车可以出口?《方案》表示,在出口二手车时,企业应确保出口车辆的合法来源,被盗抢、拼装、报废等违规车辆不能出口,达到报废要求的机动车,以及距报废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也不能出口。此外,已出口机动车需办理注销登记,注销车辆不能回运。

据悉,经备案的企业可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相关部门将对企业实施动态考核,同时建立退出机制,对于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年内无出口实际业绩、未按规定进行车辆交易和注销、经海关查验出口车辆与实际报关信息不符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取消其二手车出口企业备案,二手车出口企业也可自愿申请退出。

此前,中国二手车整车出口业务几乎为零,近年来,随着国内二手车交易量剧增,二手车出口的呼声也日渐高涨。相较于美国、日本、欧洲等汽车市场较为成熟的地区,中国二手车出口的主要目的地是汽车市场欠发达的地区。商务部指出,二手车出口是深化“一带一路”合作、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

不过,与发达国家成熟的汽车市场相比,中国二手汽车价格偏高,长距离运输出口海外面临物流成本、性价比和售后服务等多重考验。

二手车限迁政策(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指导交易各方进行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下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二手车交易规范内容是什么

《二手车交易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一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第九条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二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五交易合同原件;

六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见附件一),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见附件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二章收购和销售

第十三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按本规范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二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三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第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买方持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十七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二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等;

三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三章经纪

第二十条购买或出售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第二十二条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

三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四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第二十三条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车款、佣金给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第四章拍卖

第二十八条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条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

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十一条拍卖人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三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三十二条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网上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拍卖车辆技术参数和直观,通过网上竞价,网下交接,将二手车转让给超过保留价的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网上拍卖组织者应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网上拍卖规则,竞买人则需要办理网上拍卖竞买手续。

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

第三十三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

第五章直接交易

第三十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法定代理人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送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进行合法性验证。

第三十八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买方。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第六章交易市场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交易手续办理区应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第四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交易市场内应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履行其服务、管理职能的同时,可依法收取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用。

第四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太平洋汽车网在线的的帮助。

百万购车补贴

2022年北京二手车过户为什么受限制

今天小编辑给各位分享二手车限迁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分析解答,如果能解决你想了解的问题,关注本站哦。

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2022年5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

据悉,车市科技于2021年新增SaaS服务和出行业务收入,公司管理层表示,公司今年将持续实施科技转型和加速产业互联网领域的业务布局。

相关信息:

数据显示,今年4月,全国二手车市场交易量110.06万辆,环比下降16.51%,月度同比下降26.10%。2022年1-4月,全国二手车市场累计交易量498.02万辆,同比下降8.5%。

不仅二手车市场处境艰难,整个汽车市场都陷入不景气区间。

今年以来,受疫情多点散发、芯片短缺等因素影响,汽车消费增长承压,特别是4月份汽车供给和需求出现大幅下滑,限额以上单位汽车类商品零售额同比下降31.6%,拉低当月社会零售总额同比增速2.7个百分点。

在此背景下,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中特别提到,要稳定增加汽车消费,对推动消费复苏回升、带动汽车全产业链持续发展。

其中在谈到二手车时,《措施》指出要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

行业人士认为,这将对二手车市场的整体带动作用不可估量。

对于二手车的限迁政策,被取消后有什么影响?对于车主来说是好事吗?

二手车的限制迁移被取消之后,会对消费者形成一些利好的影响,比如在购买的时候选择面是更加广泛的,让你以更加优惠的价格购买到心仪的二手车。对于车主来说就是一个比较好的事情,因为二手车不再限制迁移了,你在A城市购买的车就可以被B城市的人买走,也会让车辆的销售变得更加快速,让你更快的得到资金。

人们购买二手车的想法其实是比较多的,既想买便宜的又想买性价比高的不想去花冤枉钱。在二手车限制迁移之前这样的情况就难以实现,因为大部分好多二手车会被本地的人购买,即使卖不完也不能再卖到别的城市中去了。不过现在这种情况就进行了改变,当时是因为保护本地汽车的销售,但现在各个地方的经济都是比较好的,或者好的地方要帮助那些差的地方,要进行合作发展。之前是为了环保担心的,大部分汽车的排放标准都是比较统一的,也不需要再去操心环保的问题了。

一二线城市的二手车的品质就是比较好的,打工人就有可能以比较低的价格买到一辆车,然后开回自己所在的城市,他们并不知道你买的是二手车,因为整个车看起来是很新的。并且现在4S店也提供很多有关于汽车的服务,会将二手车进行翻新,比如重新刷漆或者贴膜,也会让车看起来更加崭新,就好像新车一样。不过二手车的性能肯定是比不上一手车的,但价格是更加实惠的,相信大部分的人都是愿意的。

经销商可以对二手车进行规模化的发展,把一些好的手册都纳入到自己的公司之内,不需要再被二手车迁移这个政策限制,可以真正的把公司做大做强。

二手车限迁最新政策

国务院: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

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出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要求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并研究今年内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

《通知》还要求,已实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制,鼓励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加快出台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的政策文件。

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

同时,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研究今年内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

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建设。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

2021年二手车限迁标准是什么?

《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明确,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外,不得限制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迁入。落实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便利二手车异地迁移。

对于拟恢复二手车限迁政策的地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向政策制定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商务部报告。同时,还就扩大新车消费、发展二手车消费、促进汽车更新消费、培育汽车后市场等方面给出具体建议,为进一步激活汽车产业、二手车市场,保证我国汽车产业稳健增长,提供了关键的产业政策操作指引。

扩展资料

二手车限迁政策始于2008年,当时正在筹办奥运会的北京为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对外地迁入的二手车设置了严格的环保标准。由于地缘关系,河北一直是北京二手车的流入地,其后也设置了二手车迁入门槛。

2011年12月,因为空气污染、交通安全、车辆购置税等因素,河北省相关部门出台限入政策,禁止国三标准以下、6年以上车龄的外地二手车进入本地市场。

随后,上海、天津、山东、广东等省市纷纷出台二手车限迁政策。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认为,税收问题也是地方政府考虑的重要因素。取消限迁会影响当地新车销量,间接影响新车上缴的税收。相对来说,二手车比新车价格更低或者价值更低。

中新网-商务部发文要求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释放消费潜力

商务部: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的原因是什么呢?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以前的限迁政策阻碍了二手车市场的发展;二是为了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促进二手市场发展;三是为了建设更加专业和完善的全国性二手车市场。

以前的限迁政策,严重阻碍了二手车市场的发展。由于政策的限迁,很多二手车无法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对于整个汽车消费市场都有一定的抑制性。很多地方的二手车市场,规模很小,二手车资源很少,客户选择的余地不大。对于这些客户来说,只好在有限的范围内购买二手车,而且价格相对较高,服务也不专业。这种限迁措施,极大的阻碍了二手车市场的发展,很难形成规模化的企业,服务质量也很难提高。

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可以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以前的限迁政策,主要是处于环保的考虑,也是地方保护的需要。一些地方为了保护本地的环境,限制一些二手车进入市场交易,不能在其它地方流通。所以这些二手车不能进行买卖,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如果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交易,自然可以发挥它的价值,也为客户多了一些选择。

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以后,可以建立全国性的二手车市场。这些政策取消以后,可能有很多的资本进入二手车市场,出现一些规模较大的经销商。这些有实力的经销商可以在全国的很多地方设立经营店,供客户自由的选择,价格也会便宜下来。而且他们可以建立专业的服务队伍,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那么未来的二手车市场,将会更加的完善和快捷,市场活力也会不断增强。在这个政策的利好下,越来越多的人投入二手车的经营和管理,也会大大的促进汽车从业人员的就业。

限迁是什么意思

所谓“限迁”,是指一些地方对于外省或者外市的二手机动车,采取限制环保标准、限制年份等措施,以避免这些车辆大量流入本地市场。通俗易懂的解释:二手车限迁的意思是异地过户需要符合迁入地的上牌政策。

二手车过户所需资料分为买方和卖方所要提供这两部分:

1、卖方:车主身份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本、购车原始票据。

卖方是单位则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公章。

2、买方:身份证,外地人上当地牌照另需有效期内暂住证。

买方是单位则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公章。

3、车辆原始购置票据原件或持上次过户票据。

4、车辆行驶证原件。

5、车辆登记证书。

6、外迁需要购置税小本。

7、带齐以上所有手续,到二手车过户大厅办理。

8、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

四、二手车限迁背后的原因分析

1、由于北京市环保政策下,也为了缓解首都交通拥堵问题,市政府出台了车辆限购政策导致新车上牌的大量需求转向二手车更新淘汰。这样一来,摇号买车的人摇到号一般倾向于购买新车一步到位,本市购买二手车的需求减少。

2、由于北京路况好,车况一般不错,外埠购北京二手车需求多。北京市政府还出台二手车淘汰更新补贴政策,使大量二手车车主加快更新,因此二手车大量流向外埠地区。

3、由于外迁车辆数量爆涨,地方政府也出于环保考虑,还有对地方行业的保护,所以各地方纷纷出台了限迁政策,基本上北京周边城市超过3年或5年的二手车就不给落户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来历证明;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法规全文

在一个二手车交易之中,过户费用问题是极其重要的,并且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具体的承担是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来定夺的,因此,我们再买二手车的过程中,应该首先明确到底过户费用有谁来承担,以免造成麻烦。2020年北京二手车过户为什么受限制?下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0年北京二手车过户为什么受限制

第一、如果不满足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的规定就不可以参加摇号,摇不到号这车就不能过户给她。

第二、把车过户给了别人你会自动得到一个购车指标,就不用再参加摇号了。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第二条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轮候等方式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九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这些问题的资料,小编就整理到这里,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我国法律在逐步完善中,我们也期待可以帮助到更多的人。如果有这方面的需求,可以到太平洋汽车网获取更多法律知识,也可以找进行专业汽车咨询。

百万购车补贴

北京二手车过户流程及费用

法规标题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颁布时间2005-8-29

实施时间2005-10-01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 [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北京二手车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北京二手车转让流程1。到车管所过户大厅,出示相关材料领取《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分别填写材料。(填写完所有信息后,进入“转让验收”页面)

2.开车到转运检验处检查、延伸、拆卸、拍照。拿到车辆照片,贴在检查记录上。(完成后可以将车停在停车场,然后进入换乘大厅办理手续)

3.取号机取号,拿着相关材料排队缴纳转让费。

4.将相关文件带到该家庭将要登记的地区的车管所。

车辆转让费的多少主要取决于车辆的排量和年份,针对汽车、越野车、公交车、货车等不同类型的车辆,以及不同的排量范围和载重范围,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一般来说,转让费在200-980元不等,不同地方的二手车转让费差不多,会随着政策略有波动。

二手车转让费1。办理《机动车产权登记证》,延期费和生产总费用为58元。

2.缴纳转让费,需要在转让过程中“评估价格”,以“价格”为基准价,按2.5%的费率收取“转让费”。

3.交一张照片费,一般35元/两张。15元费用包括更换驾驶证。

4.代理转让费,代理费一般为300元。

1.0L以下排放200元,1.0L~1.9L排放400元,2.0L-2.9L排放600元,3.0L及以上排放800元。车龄越长,转让费越便宜,不同交易市场的二手车转让费略有不同。

百万购车补贴

二手车交易规范的总则

一是要准备二手车交易需要的材料: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购置费证,身份证。

二是旧机动车交易签订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各持一份,经工商部门备案,方能办理车辆变更或转籍。在这一环节要注意的是,证件是否齐全,车辆行驶证、登记证内容是否与车主身份证一致。如有不符,应当由原车主提前变更,以免办理中出现问题。

三是合同签订后开具旧机动车交易发票,相关费用的承担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

四是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和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前往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行驶、登记证的变更或转籍。特别要注意,此车有无违章,或者未处理的事故。

(一)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表》一份,按表格栏目要求填写,加盖与原注册登记相同的印章,私车需交验车主身份证.

(二)到交警支队车管科登记受理岗交验经办人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

1、申请车主印章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更变更载质量、乘员人数的.

3、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4、达到报废年限的(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但车辆技术状况较好,使用性质为自用的汽车,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在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后两年内,准予申办过户登记,但不准转籍).

5、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新车入户不足三个月的(进口汽车初次登记后不满二年的,但法院判决的除外).

7、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期未满的.

8、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9、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三)符合过户条件的车辆送机动车检验岗检验、认定.

(四)检验合格后,本县(市)过户或变更的直接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交费.跨县过户的先到登记审核岗编新车号,档案管理岗审核后签发牌通知书,牌证管理岗收旧牌,发新牌、照像后等候取证(进口车发待办凭证)。

第一条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七条 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 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第九条 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交易合同原件; 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我国的二手车交易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十三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按本规范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第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买方持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十七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等; 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二十条 购买或出售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第二十二条 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 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第二十三条 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车款、佣金给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

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十一条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 拍卖的时间、地点; 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三十二条 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网上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拍卖车辆技术参数和直观,通过网上竞价,网下交接,将二手车转让给超过保留价的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网上拍卖组织者应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网上拍卖规则,竞买人则需要办理网上拍卖竞买手续。

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

第三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 第三十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法定代理人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送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进行合法性验证。

第三十八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买方。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第四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交易手续办理区应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第四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交易市场内应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履行其服务、管理职能的同时,可依法收取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用。

第四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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