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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税务政策,二手车税务总局公告

tamoadmin 2024-06-05 人已围观

简介1.销售二手车需要缴纳增值税吗?2.2022年销售二手车增值税税率3.2023年1月1日二手车新规定4.了解二手车交易新政,看这里最近一段时间,促进汽车消费的政策措施密集出台。继2022年6月1日起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后,商务部、税务总局等17部门7月5日发布《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出台六个方面12条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政策措施。

1.销售二手车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2.2022年销售二手车增值税税率

3.2023年1月1日二手车新规定

4.了解二手车交易新政,看这里

二手车税务政策,二手车税务总局公告

最近一段时间,促进汽车消费的政策措施密集出台。继2022年6月1日起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后,商务部、税务总局等17部门7月5日发布《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出台六个方面12条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政策措施。随着政策效应的释放,二手车交易市场逐步升温。那么,在具体交易过程中,有哪些值得注意的新变化呢?

变化一:

允许二手车收购反向开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的必备资料。为了适应二手车交易方式的变化,强化税收征收管理,自2005年10月1日起,税务部门启用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自2018年4月1日起,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方便单位和个人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提高二手车交易信息的透明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可以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主体包括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在收取款项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以及二手车经纪机构与消费者个人的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商消费发〔2022〕92号文件取消了对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将释放更多二手车消费需求。通常,发票由销售产品、收取款项的单位或个人,向购买商品、支付款项的单位或个人开具。考虑到自然人售卖二手车时,作为销售方开具销售发票给二手车经销企业存在一定困难,为便利群众售车和企业经营,商消费发〔2022〕92号文件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作为买方开具发票,即“反向开具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汽车销售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现代服务等税目缴纳增值税。

销售二手车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针对近期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较多的增值税征管问题,结合新出台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制发该公告,对相关问题予以规范和明确。具体包括:

一、关于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相关问题

(一)销售额计算

为提高新出台二手车经销业务减征增值税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公告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同时,为规范征管,本公告发布后新出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均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发票开具

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公布)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维护购买方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权益,公告明确,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除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为其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不得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关于废弃物专业化处理适用税率问题

纳税人受托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公告区分不同情况,明确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2.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3.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三、关于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发票开具问题

为解决文物艺术品拍卖中发票开具的特殊问题,公告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公告同时明确了文物艺术品的范围,具体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四、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按照增值税对股权投资不征税、股票(金融商品)转让增值部分征税的税制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称53号公告)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针对53号公告规定的买入价低于纳税人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的特殊情形,公告进一步明确,按照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例说明:A公司投资B公司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20元/股,后续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公司在持有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价为40元/股。如果上市发行价为3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发行价的余额10元/股(=40-30)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上市发行价为1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实际成本价的余额20元/股(=40-20)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关于纳税人实际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的选择问题

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明确,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政策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某项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减免增值税政策后,选择放弃其减免税权的,与销售货物放弃减免税权一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举例说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某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选择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申报、缴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免税申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权,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并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

为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增值税减免政策。考虑到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20年底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使符合转登记条件的纳税人尽快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公告明确,此条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免税额”等两栏不需填写问题

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2022年销售二手车增值税税率

作为汽车销售企业,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销售二手车时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销售二手车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减按2%。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规定,自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3号公告)规定,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销售二手车的账务处理

企业出售二手车,属于出售固定资产,收回出售价款,记入“固定资产清理”,清理完成后,相关损益记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转出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支付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银行存款

3、收到出售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确认清理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

2023年1月1日二手车新规定

1.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可按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的,36个月内不变。

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和《国家税努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虽然0.5%也是征收率,但依据现有政策解释口径,由于其原征收率也适用3%,所以也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2非二手车经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二手车属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不享受简易征收政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3%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按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非二手车经销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享受3%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减按2%,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上,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4.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无论是否享受免税,自然人均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出口企业出口二手车的出口退(免)税

(1)从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购进,可以取得13%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正常办理退税;

(2)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办理退税;

(3)从自然人那里购进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自然人个人销售二手车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出口企业无法办理退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了解二手车交易新政,看这里

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对汽车限购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以下为二手车政策的新规定:

1、过户所需材料:二手车交易过户需要准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一副(退牌车辆提供退牌更新证明)、进口车查询单(进口车须提供)、车辆购置附加税证、买卖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如果是外地户口还需要携带暂住证买方的暂住证需要满一年。

2、交易税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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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商务部会同公安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 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已在天津、太原等20个城市试点推行。

新政策聚焦在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便利二手车转移登记、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等便企利民方面,一起来看一下新政的具体内容。

《通知》明确异地交易和发票开具要求实现“马上办”“就地办”。明确对交易车辆实行档案资料电子化网上传递,减少群众携带、保管、转交档案的种种不便。同时,还明确了二手车买方在转入地直接办理车辆查验、登记,无需再返回登记地验车、办理转出,减少两地往返。这些措施基本实现在转入地“一站式”办理二手车交易发票开具、转移登记等手续,大幅简化了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有力解决了二手车异地交易时间长、环节多、成本高等诸多问题。

新举措出台之后,当然首先是极大地满足了群众异地购车的这样一个需求,对于整个二手车交易市场来讲,由于加大了交易者的主体责任,比如说要求二手车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商、二手车拍卖商等在交易档案包括核实信息等方面都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数字化让二手车跨省交易更便利

跨省通办新政策的出台从制度上解决了二手车异地交易周期长、成本高、不便捷等问题。随着互联网信息化、智能化的发展,从二手车异地交易、转移登记到交易档案管理电子化、无纸化的发展趋势,也让二手车在全国范围内流通更便利。

这个档案需要五六个工作日才能出来,如果赶上周六日的情况下,可能又需要多待在这,住宿费、花费都上去了。

新政实施后,依托公安部“互联网+交管”形成的集网页、短信、手机APP、语音服务“四位一体”的交管信息化服务体系,在首批20个试点城市之间,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实行档案资料电子化网上转递,这样可以减少提档等候时间和携带、保管、转交档案等种种不便。对在转入地交易的,二手车买方可以直接办理车辆查验、登记,无需再返回登记地验车、办理转出,变“两次登记查验”为“一次登记查验”,减少两地往返。

这次新举措里面一个非常大的突破就是我们二手车档案资料的这种数字化。

此外,除了天津、上海、太原等20个城市外,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将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全部推行,

促进二手车交易规模扩大 带动消费升级

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二手车跨省交易量近400万辆,占二手车总交易量的27.5%,比2015年提升8.3个百分点。

今年以来,随着国家促进二手车交易的新政相继出台,有关机构预测,此举将推动异地二手车交易需求不断释放、规模不断扩大,带动汽车消费升级。

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最新的数据统计,今年一季度,全国二手车交易量达395.6万辆,同比增长97.2%,比2019年同期增长21.5%。二手车市场交易量的快速增长得益于去年以来政策红利的持续释放。2020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二手车交易成本更低了。

《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提出,要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外,不得限制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迁入。而此次印发的《通知》则从制度层面有针对性地解决二手车异地交易周期长、不便捷等问题。

文章标签: # 二手车 # 增值税 # 纳税人